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案例:何某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16-06-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4年2月,经过协商,何某以180000元的价格将其居住的一套楼房卖给吴某,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一半房款,剩余房款于2014年10月底付清。合同签订的当日,吴某按照约定将90000元房款支付给了何某,何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吴某,吴某居住在该房屋内。付款期限届满后,吴某未向何某支付剩余房款。2015年10月吴某以房屋价格太高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何某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90000元。

  庭审中何某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同意退还吴某已缴纳的购房款90000元。另外,何某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吴某支付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共计21个月的房屋使用费。

  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何某与吴某都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故吴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90000元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何某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本诉中吴某基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而反诉中何某要求吴某支付房屋使用费,上述费用都是基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吴某占用的事实。本诉和反诉都因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履行中而产生的纠纷,应当认定双方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且本案本诉和反诉之间具有抵消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认为何某的反诉请求是成立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