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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7月12日将公布 外交部回应

发布时间:2016-06-30  来源:外交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就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声称将于近期公布所谓最终裁决发表谈话

  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6年6月29日对外称,将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所谓最终裁决。我想再次强调的是,仲裁庭对本案及有关事项无管辖权,不应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中国政府随即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此后,中国政府多次重申这一立场。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明了中国政府对该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即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没有管辖权,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拥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中国政府当即声明有关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针对仲裁庭11月24日至30日就该案实体问题进行的庭审,中国政府再次阐明了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

  2016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重申中国坚持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仲裁案以及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有关争议的立场。

  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第一,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早已就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中菲南海有关争议。

  第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内,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第三,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问题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四,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所提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偷换概念,虚构争端,未履行《公约》第283条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的义务。

  三、仲裁庭建立在菲律宾非法行为和诉求基础上,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仲裁庭不顾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的事实,无视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问题的事实,规避中方根据《公约》规定做出的排除性声明,自行扩权和越权,强行对有关事项进行审理,损害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破坏《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

  四、在领土问题和海域划界争议上,中国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中国政府将继续遵循《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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