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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下属发违反政治纪律言论 领导难辞其咎

发布时间:2016-07-30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问责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四)

  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章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条例》再次强调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的将被严肃问责。

  【条例原文】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下属单位有人发表违反政治纪律言论 上级主管单位领导难辞其咎

  2014年4月,中部某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某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据调查,任某不仅在公开场合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还违反规定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2015年5月,任某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但事情还没有画上句号。下属单位有人发表违反政治纪律言论,上级主管单位领导难辞其咎。

  该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上级主管单位,其局党总支和纪检组本应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本系统作风纪律建设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两个责任”并没有履行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是没有维护好。

  市交通运输局党总支书记闫某,作为交通运输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任某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及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闫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组长刘某,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被诫勉谈话。上述三人分别被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这是职责所在,失责就要被问责。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决定 一单位七人被问责

  “物价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2015年3月至5月,山东省冠县县委巡察组对县物价局开展了巡察,明确指出了该局存在的突出问题。

  然而,该局党组并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整改。经过省委巡视组抽查,问题最终暴露:该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181630元没有按要求清理。

  巡视是政治巡视,巡视整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已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县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耿增军,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张远志、周春常,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保国、周君臣,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路晓林,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朱书光等7人不认真贯彻省委巡视组和县委意见,拒不执行县委有关决定,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性质严重。

  违反廉洁纪律在先,之后更是维护组织纪律不力,最终自食其果,耿增军、张远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周春常、张保国、周君臣、路晓林、朱书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维护党的组织纪律是全党的义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名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神圣职责。

  维护组织纪律就要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做事情。“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章中明确的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用组织纪律管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重点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所属多个派出所乱收费 公安局长被问责

  曾经,河北省滦县公安局东安各庄、泡石淀派出所在辖区内企业审批、购买民爆物品时,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根据购买炸药数量,企业每年要向派出所交纳1.5-14万元的赞助费。然而,钱交了,却没有任何收据。

  这还不是个例。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油榨派出所、杨柳庄派出所、九百户派出所、榛子镇派出所、雷庄派出所六个派出所在向辖区内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审批、出售炸药、雷管过程中,将每吨炸药的价格由物价部门规定的1200元,加价收取700元-1900元的服务费,将每支雷管的价格由物价部门规定的0.2元加价收取0.2元-0.95元的服务费。

  无论是累计80.5万元的赞助费,还是累计119.49万元的服务费,派出所均未给企业开具任何收据,且违规存放于民警个人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保管,用于派出所办公经费等开支。

  这些所谓“不成文的规定”不仅直接侵害了群众利益,也违反了有关规定,放在账外保管,私设“小金库”,金额达199.99万元。

  下属多个单位乱收费,作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的郑连江,对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工作管理和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对上述8个派出所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管理、监督不到位,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因而被问责,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对群众的愿望不上心,对群众的生活不关心,对群众的疾苦不动心,甚至欺压百姓、侵害群众利益,这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是格格不入的,是党的群众纪律所不允许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更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党的群众纪律的守护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徐梦龙)

中国法纪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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