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自诉人签收调解书后反悔,能否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

发布时间:2016-08-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5年6月10日,自诉人李某从于田县县城回于田县奥依托格拉克乡,在乘坐被告人阿某某的小型客运车时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阿某某用拳头将自诉人李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自诉人李某的伤情为轻伤。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控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阿某某与自诉人李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自诉人李某放弃对被告人阿某某的指控。调解书生效后,自诉人李某反悔了,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先应当说服李某撤回起诉,如果李某不撤回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