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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是卖方违约,还是买方违约

发布时间:2016-10-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5年6月蔡某因急需用钱,将其所有的楼房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签订合同的当日张某须向蔡某支付12万元房款,余款10万元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张某一次性将余款付清。”合同签订的当日,张某向蔡某支付了12万元购房款。2015年9月蔡某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向张某催要剩余房款,在遭到张某的拒绝后,蔡某又将自己的房屋以26万的价格卖给了麦某。房屋未过户,是卖方违约,还是买方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张某和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蔡某有先履行过户手续的义务,只有当蔡某将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时,张某才负有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因蔡某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认定蔡某违反合同约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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