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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车辆被撞,是否存在“贬值损失”

发布时间:2016-10-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张睿)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免不了出现大大小小的刮擦碰撞。

  昌吉市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了一起两车相撞的案件。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甘某所撞的是一辆4S店的待售车辆。甘某倒车时与原告某汽车城的一辆待售车辆相撞,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汽车城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甘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新车购置价93412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原告当庭表示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赔偿新车购置价,但要求被告承担车辆修理费及贬值损失。但二被告答辩时同意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但并不同意赔偿“贬值损失”。

  关于“贬值损失”,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原则上一般不予支持。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撞车辆的商品性质。被撞车辆属于待售车辆,待售车辆不同于正在使用中的车辆,新车被撞后,4S店不能按照新车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否则4S店将可能面临承担欺诈责任的风险。为了出售被撞的车辆,4S店只能向购车人说明情况后将车辆降价出售。虽然所降价格的具体数额在案件审理时无法明确,但车辆必将降价处理是不争的事实。故承办法官认为,待售车辆是存在“贬值损失”的。

  最终,此案以调解结案。被告甘某赔偿原告某汽车城车辆贬值损失5500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还约定,庭后由被告保险公司对被撞车辆的修理费进行赔偿。

  此案件也提醒各位车主,在享受车辆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否则将会给自己、他人带来不可预知的麻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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