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对于虚假广告,大家都不陌生,很多时候,我们对虚假广告都是一笑置之,但有些虚假广告,运用名人、事件大肆炒作,让人不能不信,于是一些人上当受骗,更有甚者因此而受到人身伤害。发生这种事故是一处不幸,大家一致发反映是痛恨广告商,但在具体到索赔事宜时,方告商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法条可知,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时,在广告主不能提供经营具体名称、地址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