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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受理被害人近亲属提起的精神损失吗?

发布时间:2016-11-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5年12月14日,赛某驾驶自己的东风雪铁龙小型汽车,由民丰县向和田方向行驶,同车副驾驶上为搭乘人员贺某。车辆行驶至国道315线2206公里+214米处,因超速行驶车辆先偏离右侧路基,后向国道的左侧打方向盘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车辆发生自翻。贺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的死亡致使贺某的母亲杨某精神受到极大的创伤,很久未能从失去儿子的阴影中走出来,杨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赛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杨某要求赛某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的诉求。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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