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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的借款利息,其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6-12-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张某与林某在同一个小区居住,二人的关系非常好。一日林某因有急事向张某提出借款3万元时间为6个月,张某考虑到二人的关系,就没有让林某书写借条,林某看张某这么仗义,就向张某口头承诺要支付利息。

  谁知过了1年多了,林某也没有归还借款。为此,张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林某对借款的数额和口头承诺要支付利息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以利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为由,只同意支付借款不同意支付利息。一方口头承诺的借款利息,其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该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只是带有指导性质的管理性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林某不能以利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为由拒绝支付,只要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应当认可其合法性。(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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