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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

发布时间:2016-12-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14年7月3日,李某因买拖拉机向同村的赵某借款5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7月3日之前还钱并给赵某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多次找李某要钱,李某均以没钱拒绝还款。经多方打听,同村的张某在2013年12月因结婚娶媳妇曾向李某借款6000元,且约定2014年年底还账,但直到现在还未还款。赵某知情后,催促李某向张某要债,但李某觉得就算他给张某要回钱后还要偿还给赵某,就一直拖着也不让张某还钱。此种情况下,赵某可以通过何种形式维权呢?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案中,债权人赵某对债务人李某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且已到期。而债务人李某对次债务人张某的债权也已到期,并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李某自身的债权,而债务人李某怠于向次债务人张某行使到期债权。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债权人赵某可以直接以次债务人张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作者:杨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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