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舒彩芝)近日,由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法院有罪判决,分别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据悉,这是三穗县继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有罪判决后又一起获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该案的判决显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
据悉,余某某经营的三穗县某包子店平日生意异常火爆,经常有群众排队购买。但余某某仍不满足,为了增加自己生产、销售的玉米窝窝头的膨松度,在生产玉米窝窝头的过程中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并长期对外销售。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玉米窝窝头中铝含量为65mg/kg,而国家卫生标准为“不得检出”。同样,李某某为了增加包子、馒头的膨松度,也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经检测其生产的馒头中铝含量高达439 mg/kg。硫酸铝钾中铝成分对人身体有害,因此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明令禁止在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等含铝食品添加剂,余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在案件公开庭审中,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主动性和执法水平,警示食品生产者提高职业自律性,规范食品加工生产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工作,并组织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食品加工行业从业人员共计6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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