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现场装运黄砂应构成非法采矿罪

发布时间:2017-02-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卞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采砂船在新沂河沭阳县境内非法打砂,犯罪嫌疑人蒋某、魏某等人购买漏底船负责将正在非法打来的砂装运到岸边贩卖给砂场主,砂场主再加价销往各混凝土厂以及建筑工地。经鉴定,仅现场被查获、扣押的黄砂案值已超过500万元。

  争议焦点:蒋某、魏某等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蒋某、魏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共同犯罪要求事前有通谋,而蒋某、魏某等人与卞某并无事前通谋,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蒋某、魏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是:共同犯罪不仅包括事前通谋,也包括事中通谋也称“承继共犯”,蒋某、魏某等人在装运中其主观犯意、客观行为与卞某采砂均达成共犯合意,故成立共同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在刑法理论上,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后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在实施犯罪,并以其行为或语言向先行为人表明自己决意参与犯罪,则二者之间就因存在意思联络而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虽卞某与蒋某等人在事前无言语通谋,但从犯罪时间上看,卞某先非法打砂,而蒋某等人后参与装运,当在后者开始装运后,二者在时间上存在同步进行,一边打砂,一边现场装运黄砂。从客观行为上看,两者行为虽未一致,但采砂与现场装运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相互配合帮助,后行为人蒋某等人的现场装运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卞某继续采砂,采砂行为离不开装运行为。从主观犯意上看,蒋某等人的行为在认识到卞某实施犯罪后,主动作为配合装运,主观上表明了参与犯罪的意思,并放任非法采矿的所会引起的破坏防洪堤坝基础,影响防洪设施效用,且造成河道边农田塌陷等危害。

  因此,蒋某、魏某等人在非法采矿的现场装运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构成非法采矿罪。(作者:谷子青)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