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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恶意透支”是“没注意”

发布时间:2017-02-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刘丽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并习惯使用信用卡。然而,如果一不小心“没注意”,就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金融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四个构成要件。

  从玛纳斯县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弄明白什么是“恶意透支”引发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2010年7月15日,玛纳斯某运输公司为挂靠的驾驶员在中国工商银行玛纳斯支行集体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于车辆加油,其中被告人孙某申请办理工行贷记卡,授信额度4万元,2010年9月3日开始启用。因旧卡丢失,2011年4月21日,孙某申请补办信用卡,2011年5月4日开始启用新卡,授信额度4万元。至2015年12月8日,孙某两张信用卡透支金额为39598.34元,本息合计105814.92元,逾期天数1354天。透支后孙某离开原单位,改变原联系方式,均未告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通过孙某预留电话多次催收,并向孙某预留地址邮寄催款通知书。至2016年3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孙某仍未归还本金。后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4月23日在昌吉市榆树沟检查站被昌吉市公安局抓获。2016年5月16日至24日,被告人孙某的亲属代孙某归还本息9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时间长达近四年,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偿还大部分透支款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简单的刷卡行为最后演变为“恶意透支”的刑事违法行为,从而给自己的人身轨迹抹上不光彩的一笔,得不偿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往往表现为如下几类: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4、相互勾结透支。表现为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法官提醒人们,持卡人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养成良好的刷卡消费习惯和信用行为,莫让没注意的“不小心”,把自己不知不觉推向刑事犯罪的深渊。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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