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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幢车”!爱车受损,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7-04-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刘悦)听说过“车撞车”的,听说过“树幢车”的吗?4月6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树枝断裂撞伤爱车的案件。

  原告韩某居住在昌吉市团结大院内,2015年7月26日,韩某照旧将其车辆停放在团结大院小区的停车场内。凌晨5点40分许,停车场上方的树木枝干断损,砸落在韩某的车上,致车辆受损。后韩某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共花费1万余元的修理费。

  事故发生后,韩某认为小区树木折断造成自己车辆受损,理应由物业公司和绿化局承担赔偿责任,其多次与物业公司及绿化局进行协商,但均未果,由此引发此次诉讼。

  庭审中,物业公司和绿化局辩称,事发当天刮大风,树枝断裂系大风刮断,韩某的损失为不可抗力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韩某的车辆受损系大风所致。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物业公司和绿化局辩称事发当天刮大风,韩某损失为不可抗力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向昌吉市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韩某的车辆受损系大风所致,故昌吉市法院对其的此项辩解不予采纳。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断裂大树的管理人,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没有过错,理应对韩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绿化局既非小区林木的所有人,亦非小区林木管理者,故韩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昌吉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韩某损失合计一万余元,绿化局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审理完毕。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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