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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12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39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8-28  来源:农业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90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90号建议的答复

任武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养殖业产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言,在我国现阶段的动物养殖方式和养殖条件下,畜禽养殖过程中确实存在兽药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不仅给畜禽产品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放心食用畜禽产品的消费信心。农业部历来高度重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兽药饲料质量监管,不断规范养殖环节兽药使用行为,努力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质量监管

在兽药质量监管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形成了贯穿审批、生产、经营、监督等各环节的监管体系。审批环节,推进实施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LP)、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CP),严格遵循人医重要药物禁作兽用原则。对所有上市的兽药均严格注册审查,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近年来,我部批准的兽药品种,绝大部分属动物专用品种,并科学规定了用法用量、休药期和残留限量。生产环节,全面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保证兽药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经营环节,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初步建立了守法、诚信、规范经营的新秩序。监督环节,采取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检打联动和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等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2016年,各级兽医部门共出动兽药监督执法人员25.79万人次,监督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共计16.39万个次,查处违法案件2476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6个,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132个,取缔无证经营单位125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4个,注销32家兽药生产企业的870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总体上看,我国兽药产品质量逐年趋好,监督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

在饲料质量监管方面,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事前环节,以“提高门槛、减少数量”为目标,制定许可条件,明确厂房、设备、人员、制度等软硬件要求。督促各地严格执行饲料生产企业准入制度,坚决淘汰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目前全国饲料生产企业较2013年高峰时减少了3000多家,淘汰企业数近三分之一,饲料企业小散乱的状况得到明显改观。在事中环节,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门店规定应履行查验、建立台帐账和不得拆包分装的制度。在使用环节制定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目录,规范养殖行为。在事后环节,以加强风险管控为目标,完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从生产、经营和养殖三个环节开展监督抽查,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组织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2016年,共通报不合格产品132个,处罚生产、销售主体163个。通过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近年来我国饲料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呈稳中有升态势。2016年,饲料产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6.3%,连续6年保持在95%以上;连续5年未检出“瘦肉精”和三聚氰胺。

下一步,我们将深化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突出关键环节,重点打击兽药饲料违法添加和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一批突出问题,消除行业安全隐患,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关于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持续加强兽药规范使用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提高广大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用药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一是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为加强兽药分类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遴选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将9大类248个兽药产品列入了处方药目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要求必须凭执业兽医的处方才能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从源头把好兽药安全使用关。二是开展兽药风险评估,及时淘汰存在安全隐患品种。2015年发布公告停止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人兽共用的抗菌药用于食品动物;2016年发布公告停止硫酸黏菌素预混剂用于动物促生长。这些举措,赢得了国际社会和行业内外的广泛肯定。三是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我部陆续发布了禁限用兽药清单、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安全使用规定,各级兽医部门以告知书、明白纸、准许用药清单、禁用药清单等形式向养殖者宣传、告知安全用药知识。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物安全使用工作,制定发布《兽用抗菌药临床使用指南》,进一步规范兽医临床使用行为。推动实施兽用处方药、休药期、不良反应报告等兽药安全使用制度,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三、关于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近年来,在农业部和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不断健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稳步提升,未发生大规模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一是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的文件,明确了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时间节点。14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动物防疫法规,对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设施设备建设的性质、项目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日益完善。全国已建成专业无害化处理场362个,在建197个,财政投入共计约12.9亿元。 2012-2016年度,各地统计上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逐年上升,分别为659万头、1383万头、2057万头、2670万头、3355万头。三是支持保障政策不断健全。《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发改农经〔2017〕913号)中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农业部、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将针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积极引导各地采取PPP等模式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积极推进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业协调发展的通道,促进变废为宝,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四、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2016年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31号)等,国家发展发改革改委会同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5月12日印发了《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发改农经〔2017〕913号),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提升动物保护系统,重点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动物防疫技术支撑、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方面建设。选择238个具备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条件的地市级动物防疫机构重点进行病原学监测能力建设,对生猪调出大县、家禽饲养大县、牛羊调出大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团场的760个动物卫生监督所和570个市县的规模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实验室进行升级改造,促进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有效落实,防止疫病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控能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该规划要求,根据地方申报情况和年度投资安排,统筹推进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监管水平。

感谢您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农业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兽医局,010-59193263

农业部
2017年8月17日

附件:农办议〔2017〕23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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