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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规定:不得拒绝、拖延用户携号转网

发布时间:2019-11-12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字体大小[ ]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根据“携号转网”全国推广工作进度安排,各电信企业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已完成全国“携号转网”系统建设改造,相关系统已于11月10日起上线试运行。除已正式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的天津、江西、湖北、海南、云南五省(直辖市)外,全国其他2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企业将分阶段、分区域逐步开放“携号转网”服务申请,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和改进用户体验,为11月底全国正式提供“携号转网”服务做好准备。

  试运行期间,有意办理“携号转网”的用户可向当地电信企业咨询相关情况。各电信企业应在用户办理前进行系统试运行风险提示。

  试运行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密切跟踪监测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电信企业不断优化“携号转网”服务水平。

 

关于《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9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 的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切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规定》的重要作用

  《管理规定》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携号转网”是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一项电信服务,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以保障用户在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规则更加透明,流程更加顺畅。

  《管理规定》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指引。“携号转网”服务是一项惠民服务举措。《管理规定》通过明确企业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的红线,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共同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管理规定》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存在的9类禁止性行为,为电信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提供重要依据。

  三、《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

  201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前期充分论证基础上,启动了《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在《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一是梳理总结了试验五省(市)“携号转网”服务管理经验;二是征求了电信企业和全国各通信管理局相关意见,对规定涉及内容、操作实用性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三是7月31日至8月14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四、《管理规定》的制定思路和原则

  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意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扣行业监管职责定位,在《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点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求电信企业遵循用户方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担当,要求电信企业制定“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加强协同,不断优化服务。

  三是注重风险防范。要求电信企业明确告知用户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五、《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携号转网”服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是明确“携号转网”服务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号段范围。“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现阶段该服务不包含物联网用户号码、卫星移动用户号码和移动通信转售用户号码。

  三是明确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的权责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用户可以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同时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

  四是规定电信企业九类禁止性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五是要求电信企业向用户做好风险告知。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用户确认。

 

  《规定》全文如下: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用户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同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 其他违规行为。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携号转网服务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用户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

  十三、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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