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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教育内容

发布时间:2020-09-08  来源:教育部  字体大小[ ]

   9月7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普及三年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享有游戏、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融合教育。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入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班)。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幼儿园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国公共新闻网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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