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欠条已还款部分被原告“一剪没”......

发布时间:2020-11-06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任某在原告刘某处赊买37300元饲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原告向法庭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对欠条无异议,但主张已陆续还款15300元,但原告一口否认,最终因被告举证不能,一审判决被告支付饲料款37300元。

  被告对此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已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10月22日,伊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新安开庭审理时,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过裁剪,遂提示被告是否有欠条的复印件或照片。被告回想起,被告和自己妻子在法院离婚时,曾出示过该证据的复印件。经过调卷对比证据后,发现原告对证据进行裁剪,将欠条下半张已还款的部分裁减掉,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王新安法官当庭对原告进行训诫,原告承认错误,表示认错。之后原、被告就剩余款项达成调解,该案得以顺利结案。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本案中,原告对关键证据进行恶意裁剪,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又因其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法官对其给与训诫。诉讼要以诚信为前提,方能查明事实,得到公正判决,任何人都不得抱有侥幸的心理在诉讼活动中作出不诚信的行为,否则就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