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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南省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曹存正案说起

发布时间:2021-09-2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亲属间馈赠还是受贿犯罪 从河南省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曹存正案说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特邀嘉宾

  刘全华 河南省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主任

  王 臻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一级主任科员

  朱 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副庭长

  李冠林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亲属间受贿、滥用职权、以商业经营形式掩盖权钱交易非法目的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如何区分亲属间贿赂与感情馈赠?曹存正夫妻前往普陀山游玩时曾烧香拜佛,是否能认定为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实施受贿犯罪所产生的支出应否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多因一果情况下,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曹存正,男,195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河南省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

  2003年至2017年,曹存正利用担任漯河市副市长、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在项目建设、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2070余万元。其中,收受某石油公司1010余万元,为该公司建设加油站提供帮助;收受其弟曹某680余万元,为其承揽40余项工程提供帮助,工程总额近3亿元,曹某获利4000余万元。

  此外,2009年,曹存正作为主管漯河市工业和市政府国资委的副市长,还在漯河市某国有公司股权转让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600余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9月28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对曹存正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19年3月26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决定将曹存正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报河南省委拟给予曹存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6月3日,经报河南省委批准,河南省纪委监委给予曹存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6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将曹存正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

  【提起公诉】2019年5月22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曹存正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6月30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曹存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1.曹存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是如何发现的?本案有何特点,查办此案有何体会?

  刘全华:曹存正案件是中央巡视组转来的案件,这个案件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存在亲属间巨额贿赂问题,二是存在滥用职权问题,三是存在涉黑“保护伞”问题。

  经查,曹存正收受其弟曹某680余万元。该问题涉及亲属间贿赂与感情馈赠的区分,是案件办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我们不仅从曹存正与曹某的感情基础、双方有无经济往来及往来次数、往来财物价值的对等性、收受财物时间与谋利行为发生时间等方面调取证据,还重点从贿赂款的来源夯实证据。经司法鉴定,曹某送给曹存正的钱全部源于其承揽工程的工程款,每笔都存在明确来源。因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中,曹存正对680余万元受贿数额没有异议。

  案件查办中,我们敏锐地发现曹存正与漯河市某国企负责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是预想的贿赂问题,背后存在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问题。案件组调整思路,选派擅长办理此类案件的精干力量负责取证把关,围绕曹存正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全面取证,最终查清曹存正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6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漯河市林东风涉黑案件是河南省扫黑办督办的重点案件。曹存正不仅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林东风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完成资金积累,还为林东风获取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等政治光环提供帮助。曹存正接受林东风利益输送,与林东风结成利益共同体,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级别最高的“保护伞”,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案件办理中,我们有三点体会:第一,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耐心细致、真心交心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曹存正主动交代了多起我们不掌握的犯罪问题,实现了以思想政治工作高质量促进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第二,必须牢记政治机关属性,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融入案件办理。2018年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年,我们坚持“扫黑”“打伞”同步推进,与公安机关线索“双向移交”、人员“双向突破”,以“扫黑”促“打伞”质量,以“打伞”巩固“扫黑”成果,对涉黑案件办理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第三,必须坚持法治思维,用证据说话,把好案件质量“第一关”。我们移送审理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全部得到认定,移送司法的犯罪事实也都经得住审判检验,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2.案件审理部门如何做好审核把关、保障案件质量?曹存正夫妻前往普陀山游玩时曾烧香拜佛,是否能认定为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王臻:曹存正案件中,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把关案件质量:

  一是积极提前介入。审理室在受理案件前提前介入此案,就证据完善、定性定罪、涉案财物处理、条规适用等,向审查调查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实现审核把关前移。针对曹存正收受其弟曹某68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为夯牢权钱交易性质,我们围绕谋利事项、受贿过程、资金来源、账款去向等,提出延伸性、强化性、再生性证据补查意见,促进审查调查组继续查清曹存正每次收受财物的行为与其帮助曹某承揽工程的对应关系,固定曹某拒绝其他兄弟姐妹资金求助的证据,排除亲属间馈赠的可能及合理怀疑。

  二是敢于善于说“不”。案件审理中,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审理意见。经查,2018年7月曹存正夫妻二人前往普陀山游玩时曾烧香拜佛,审查调查组原本定性违反政治纪律,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审理认为,曹存正的行为系单次、短时行为,具有传统的民间祈福性质,不信马列信鬼神的性质、表现不明显,也未造成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但曹存正在景区游玩的相关费用均由下属李某某支付,建议定性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经沟通,审查调查组同意审理意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一致同意。

  三是加强论证与沟通。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针对曹存正收受其弟曹某680余万元的问题能否认定受贿犯罪,以及曹存正滥用职权并在多因综合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600余万元能否认定滥用职权犯罪,审理室组织专家进行了咨询论证,为案件把关奠定坚实基础。审理中,对查审意见不一致的问题,积极运用“五步”法沟通协商,先由查审双方主办人、组长、室主任之间分别沟通,协商不下的再由审理室启动协商会,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提交执纪执法办案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充分沟通统一对案件的认识,确保在省纪委常委会审议案件前形成一致意见。

  3.曹存正通过商业经营形式收受某石油公司贿赂中,实际收到1350万元,其中,330余万元用于土地补偿费和审批手续费等,120余万元用于税费和管理费,这两笔是否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李冠林:曹存正的一些受贿是通过商业经营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面看似合作经营,却没有实际投资、参与经营,而是利用权力换取所谓的经营利润,本质上是权钱交易。这种受贿较之于传统意义上直接收受财物的受贿,作案手段更为隐蔽,资金往来繁杂,法律关系交叉,法律适用疑难。

  比如,曹存正收受某石油公司101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中,曹存正以挂靠的第三方公司名义,实际由其利用职权从中协调,帮助该石油公司获取建设加油站的地块并办理建站、变更土地性质、环评、规划等各项审批手续,约定该石油公司提供所谓的“协调费”1390万元。为掩盖权钱交易真相,双方公司又签订了虚假的地面附属物补偿协议,补偿额为1390万元,实为所谓的“协调费”。在曹存正“协调”下,该加油站建成使用,曹存正通过第三方公司账户实际收到1350万元。其中,330余万元用于获取地块必须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规划、环评、绿化、消防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费,120余万元用于支付为获得1350万元必须开具发票产生的税款以及挂靠第三方公司的管理费,其余均用于曹存正家庭支出和投资理财等。前两部分支出应否从受贿数额中扣减,是本案的一个难点。

  我们认为:第一、其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各项审批手续费,是建设加油站的实际、合理支出,本质上属于为某石油公司谋取加油站利益而承担的必然支出,且在后期建设中已转移成为石油公司的利益,曹存正并未得到相应利益,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较为合理。第二、其中的税款、管理费支出,不是石油公司的必然支出,而是曹存正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自愿承担的成本,是其实现犯罪目的、完成犯罪行为必不可缺的一环,不影响受贿性质和受贿数额的认定,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否则,将意味着该部分犯罪成本被合法化评价,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要求不符,并将导致不同行为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成本不同而承担完全不同的刑事责任,有违罪刑相称原则和刑法的公平正义。因此,曹存正收受某石油公司的贿赂数额为1010余万元。

  4.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多因一果,曹存正的行为只是滥用职权犯罪中的一个环节,和所造成的损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何看待该意见?

  朱虹:关于曹存正在漯河市某国有公司股权转让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600余万元的问题,曹存正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本案系多因一果,曹存正的行为只是滥用职权犯罪中的一个环节,和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们认为,曹存正时任漯河市主管工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国资委,系相关重大事项审批和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明知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价格,并需按规定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但在推动漯河市某国有公司所持100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中,该履行报请审批程序而未履行,在市政府无权作出转让决定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擅自违规定价,指使市政府国资委向市政府打请示并在批复文件上签署同意,最终造成该股权转让产生1600余万元国有资产损失。在该股权转让中,曹存正还为谋取私利,以其弟曹某名义出资100万元购买股份,从中获利40万元,最终推动股权转让完成。本案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与该危害后果有联系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曹存正违规擅自决定股权转让价格,并安排市政府国资委打请示、自己签署同意的滥用职权行为;二是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尹某某等人出具错误法律意见书的玩忽职守行为;三是时任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基于该错误法律意见书而批示同意的不正确履职行为。其中,曹存正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先,且有徇私舞弊情节,正是由于其极力推动,才有了后期市政府法制办把关不严及市政府错误批复的发生。曹存正的行为滥用职权性质明显,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是主要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他人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中国法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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