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陈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时某某犯诈骗罪一案,被告人时某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6月与被害人姜某在网络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恋爱期间,时某某谎称自己在法院工作,并以与人打架需要赔偿、租用市场摊位做生意、给学员退驾驶证考试费、找人办事买烟、偿还他人欠款等为由骗取姜某及姜某母亲人民币四万余元。
据悉,被告人时某某染有赌博恶习,该案被骗欠款均被其用于购买黑彩和网络赌博。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时某某诈骗钱款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人姜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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