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电动车逐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普及。在家长的默许下,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选择驾驶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造成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1月29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据了解,今年14岁的哈某,在2022年4月,驾驶无牌电动车在路上行使,遇朱某在前面行走,因哈某技术生疏,避让不及,将朱某撞倒致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故新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哈某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3万余元。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新源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哈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无牌非机动车与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此,判决由哈某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官释法: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的事件。如果驾驶人已满14周岁,驾车故意将人撞死引起的交通事故,将会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已满16周岁,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会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会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李浩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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