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妥善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矛盾,阜康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细致的沟通、释法说理,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年初,白某向杨某借款共计3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利率24%,后白某未还本付息,双方于2016年12月计算利息后,将利息计入本金,本息合计共653600元,白某向杨某重新出具《借条》,到2019年12月白某与杨某又对之前的本息计算利息后,白某向杨某出具了8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本金只有325000元,剩余为利息。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公布)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借款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中。并经审查,利息之和未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
办理结果:
本案经法官按法律规定计算,耐心调解后,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纠纷最终得以妥善解决,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黄爱玲 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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