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广西4名律师被吊销执业证 3人因行贿1人因涉黑

发布时间:2023-08-2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字体大小[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王京宝,男,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10201410162886。

  对当事人王京宝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3日,本机关向王京宝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4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王京宝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4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京宝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京宝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王京宝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冯明璜,男,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9198910873889。

  对当事人冯明璜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6日,本机关向冯明璜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1号),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收到冯明璜提交的书面听证申请。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在广西北海监狱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2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9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冯明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冯明璜对该刑事判决书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9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冯明璜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冯明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莫积奎,男,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5200310710820。

  对当事人莫积奎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1日,本机关向莫积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2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莫积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莫积奎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5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莫积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莫积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康忠秀,女,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5200711555381。

  对当事人康忠秀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进行立案。2023年7月4日,本机关向康忠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3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康忠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3年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康忠秀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50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康忠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康忠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3日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