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以下简称《名词术语》)。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就该项标准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及重点措施作出安排部署。目前,我部正在分别制修订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切实推进该项工作。
为规范、有序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存在一些名词术语缺乏明确定义或定义不统一的情况,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会同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开展了《名词术语》制订工作,对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别和监督管理各个关键环节的名词术语进行规定,推进构建形成“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体系,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本标准规定了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规范化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标准的发布有利于提高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问:《名词术语》与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在定位上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名词术语》属于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其作用是统一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通用基础名词术语的表述,并规范其定义;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为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其作用是对特定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技术要求,比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采集与交换的总体框架、信息采集要求、信息交换要求及信息安全要求。《名词术语》与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共同组成支撑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文件体系。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中使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应遵循《名词术语》的规定,还可进一步补充完善其规定内容需要的其他名词术语。
问:标准制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名词术语》标准制订的原则如下:
一是合法合规、相互协调,本标准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一致,并与正在制订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衔接。
二是突出重点、夯实基础,考虑到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涉及名词术语众多,本标准主要针对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最核心最基本的名词术语给出定义,统一基础概念。
三是统筹分类、支撑管理,围绕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需求,区分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别和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明确相关基础名词术语并给出定义。
四是合理定位、强化指导,本标准侧重于给出名词术语的基本含义,发挥基础标准作用。各监督管理环节的权责规定和具体做法由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作出规定,不在本标准中详细规定。
问:标准中名词术语是如何筛选的?
答:一是构建体系、支撑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对入河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整治,因此,应首先明确排污口分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查测溯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管等环节,围绕不同环节的工作内涵和主要内容,也应明确相关基础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因此,本标准将入河入海排污口名词术语体系构成分为两类:一是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二是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其中,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又进一步分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相关单位的名词术语、与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入河入海排污口日常监管相关的名词术语。
二是统筹分析、逐级筛选。根据法律法规文件、现行和在研相关标准中涉及的术语,以及调研收集到的管理中常用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名词术语,梳理出102项(类)名词术语,对其进行分类分级分析,形成入河入海排污口名词术语初步清单。以此为基础,根据各名词术语应用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并充分考虑标准技术审查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行政审查会议意见,形成本标准规定的两类36项名词术语。其中,与排污口类型划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14项,与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22项。后者又包括入河入海排污口相关单位的名词术语2项,设置管理相关的名词术语9项,排查整治相关的名词术语9项,日常监管相关的名词术语2项。
问:标准中名词术语的定义是如何确定的?
答:标准中名词术语的定义,主要根据该名词术语在管理中的作用定位和内涵分析确定,同时参考入河入海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定义,并考虑新时期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标准制订过程中,通过征求意见和咨询研讨等方式,经多轮修改论证,形成一致意见。例如,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是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备案)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污水排放量”和“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量”两项名词术语,主要参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中“排水量”的定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3—2020)中“流域允许排放量”的定义,以及《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和《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 662—2014)中“入河排污量”的定义,并充分考虑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备案)工作要求。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标准实施?
答:《名词术语》作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标准的基础性标准,需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管理文件同步实施。一是发挥基础标准作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文件的制订工作中,应用《名词术语》规定,统一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基础名词术语的表述使用,增强体系协调性、兼容性。二是做好培训指导和解读,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题培训,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各项名词术语及其定义,在日常工作中恰当应用各项名词术语。
中国法治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