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环执法〔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稽查工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对执法行为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实施内部纠错的有力抓手。2014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9年来,各地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明显提高。但随着省以下环保垂改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各级执法机构层级和执法内容均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稽查的主体、程序、内容进行调整。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优化执法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体系等。因此,需要修订出台新的《办法》。
问:相比《原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在稽查定义上有何区别?
答:《原办法》规定,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省以下环保垂改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已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因稽查定位于内部检查约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派出机构进行内部稽查,符合稽查的职责定位。因此,《办法》对稽查的定义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执法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问: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在稽查内容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因此《办法》将稽查内容规定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和执行生态环境执法相关政策制度情况等。
在稽查程序和流程上,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监管要求,新增“非现场方式稽查”,制定了简易程序,明确“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等非现场方式开展稽查”发现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稽查单位可以直接向被稽查单位反馈稽查结果。
在稽查责任体系上,《办法》的修订着眼于“内部监督、纠错容错”的工作定位,按照“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稽查工作。《办法》新增了妨碍稽查的责任追究规定,强化了稽查保障;新增了责任认定的合理考虑因素,新增了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规定,明确了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等7种情形。通过全面重构完善稽查体系,进一步强化了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专业性、严谨性,也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工作信心和积极性。
问:《办法》施行后如何做好贯彻落实?
答:一是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培训、印制学习手册等方式,教育引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内容。二是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办法》要求开展执法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等活动,完善“大练兵”正向激励和“执法稽查”反向约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执法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切实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