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大马哈鱼“升级”史
——非法捕捞马苏大马哈鱼的罪名认定问题
【案情回顾】
一、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以食用为目的,驾驶借用车辆并携带电瓶捕鱼器,在全年禁渔的珲春市密江河大马哈鱼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河道内,使用电瓶捕鱼器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305条,其中包括14条陆封型马苏大马哈鱼。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吴某、代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2022年9月7日,被告人吴某、代某使用捕鱼器在珲春林业局某林场内以电鱼方式捕捞板撑子鱼(即马苏大马哈鱼)61条。2022年9月4日,被告人吴某在汪清林业局某林场内电捕马苏大马哈鱼1条。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法官说法】
大马哈鱼,即三文鱼,属名贵经济鱼类,其肉质细腻、味美,深受群众喜爱,于2007年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根据2021年2月1日公布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马苏大马哈鱼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此,2021年2月1日后实施的非法捕捞马苏大马哈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论处,而是以法定刑更高、处罚力度更大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对非法捕捞马苏大马哈鱼这一行为所涉罪名的变化及惩处力度的加大,反映的是近年来马苏大马哈鱼数量降低,对其保护力度不得不加大的现状,也即“因其稀缺,所以珍贵。”
为了让我们的山更青、水更绿,法院将切实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适用法律,加大对环境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除此,更重要的是让更多人意识到大自然是由人与花草树木、鸟兽鱼虫等千千万万物种一同构成,“竭泽而渔,焚薮而田”的做法,无论是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不可取,人类只有敬畏自然、保护自然、同自然和谐共生才能让万物茁壮成长、源远流长,才能让人类繁衍生息、发展进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朴晶敏 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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