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朋友王某向你借款50万元。此后,你的朋友王某无力还款,索性将剩余财产(市值20万元)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张某。后告知你他名下已无财产,占时无法归还欠的钱,那么作为债权人的你知道你的朋友损害债权的行为后,可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张某明知该财产低于市价仍然购买。二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的你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和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防止自身权利受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笔者认为:王某勾结张某转移财产,明明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就是不想归还债权人的50万,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老赖行为。债权人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黄冠豪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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