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日清晨,王某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广场内锻炼身体时,一旁正在接打电话的孙某所豢养的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突然扑向王某。毫无防备的王某被其扑倒坠地,腰臀部跌伤,一时站立困难。事发后,孙某声称自己有急事急需去办,并承诺办完事后即刻送王某就医检查,随即离开。但之后王某多次拨打孙某电话,均被拒接,且在王某报警后,孙某仍避而不见、不配合调查处理,王某不得已自行就医检查。随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且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中孙某在公共场所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扑倒原告王某致其受伤,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遛狗拴绳。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戴嘴套,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同时,如果受到动物的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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