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经常会有为表达爱意而互送礼物、发红包、转账等行为。一旦分手后,不少情侣会因此产生矛盾纠纷。
朱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恋爱期间,朱某多次带李某外出游玩、消费,并经常向李某发红包、转账,恋爱一年多的时间,共花费40余万元,其中微信转账360笔,合计30万余元,部分转账记录中有“520”、“521”、“5200”、“1314”等标注。李某与朱某分手后,朱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认为朱某无工作、无收入,其转账、花费均系向父母索要的家庭存款,现整个家庭已负债累累,要求李某返还朱某向其转账的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和李某在恋爱一年时间发生如此大额的转账,如果认定所有转账行为均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符合常理,且显示公平。部分转账标注的“520”、“521”、“5200”、“1314”等字样,在当下男女交往中涉及特殊含义,可以认定朱某为了表达爱意自愿转账,李某可不予返还。最终,判决李某返还原告朱某人民币10万元。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男女互送或单方赠予对方价值较小的礼品、礼金属于正常现象,但要在自己经济能力范围内采用适合的方式表达爱意,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以诚相待。另一方面,爱情并非买卖,以恋爱之名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可能触犯法律。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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