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小王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王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的十余年,小王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小王母亲承担。
2023年,小王母亲作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小王以小王即将升入高中,为改善小王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为由,将小王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每月按2000元支付2012年至小王18周岁的抚养费。小王父亲称,其和小王母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己不需支付抚养费,现在前妻出尔反尔,不符合诚信规则。小王要求其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请求过高,但作为父亲同意每月支付小王部分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王的父母于2012年6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小王由母亲抚养,小王母亲自行负担小王的抚养费,小王父母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时隔11年后,小王母亲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较于离婚时发生了明显变化。随着小王年龄的增长,各项生活开支也随之增加。其母亲也已再婚且生育一女,其母亲的工资收入已无法维持小王的正常生活开支。故现小王以出现新事由,为改善生活和学习状况为由主张其父亲支付自2023年3月起至其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的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出现新的事由前,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小王要求其父亲支付自2012年至起诉日之前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小王父亲的收入等情况,法院判令小王父亲自2023年3月起至小王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小王抚养费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或者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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