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呼叫某代驾信息平台,要求其指派代驾司机,平台将信息告知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指派陈某前往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
当日22时45分,陈某代驾机动车沿青岛市崂山区科经一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地面坑洼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
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随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3万余元。
后来,王某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其名义或自己名义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随后将代驾司机陈某所在的劳务公司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有偿代驾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合法驾驶人,虽然交强险规定了“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交强险系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具有特殊性,不应扩大适用于本案的商业车损财产险中来。
代驾公司提供有偿代驾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驾驶车辆并非完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有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故其对投保车辆并不具有车辆损失保险利益,故不能因此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驾司机显然也不属于家庭成员,并非法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向侵权人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即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要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实际向被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就取得追偿权,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仅为信息提供者,未有证据证明代驾导致的车损与平台的居间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该劳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万余元,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对价的行为,与亲友之间的无偿借用不同,其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应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建议代驾公司通过另行购买相应保险如代驾责任险予以分摊、获得保障。同时,代驾公司应加强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约束代驾司机行为,积极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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