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无证驾驶韩某所有的车辆与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某没有报警,而是弃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由韩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于某损失予以全部赔付。某保险公司赔付后以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韩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刘某未取得驾驶证具有过错,应当与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刘某、韩某追偿,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刘某系无证驾驶车辆,故保险公司已取得向致害人刘某追偿的权利。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韩某在向驾驶人刘某出借车辆时,应当审查刘某是否具备合法驾驶资格,韩某明知或应当知道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向其出借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刘某、韩某共同支付保险公司保险金,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除非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抢盗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若参加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另外,在租赁、借用等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意思表示而转移机动车的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相应的危险,此时即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他人驾驶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危险的来源,其对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也由此产生,因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依据其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抢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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