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邱某系小区业主,一天邱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于小区内。当日,小区楼房顶部油毡瓦因刮大风掉落,导致该车辆多处受损。邱某将车辆送去维修,实际支出维修费用9186元。邱某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车辆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导致车辆损害的油毡瓦系粘在楼房顶部,由于事发当日风力较大,导致油毡瓦掉落,其公司系油毡瓦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方,公司已尽到管理人的职责,对油毡瓦进行了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也在大风天气前对业主及时进行了提醒,油毡瓦脱落之原因系人为无法避免的大风天气所造成,故应减轻其公司承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进行了日常维护和风险排除工作,但未完全做到对油毡瓦安全的维护及防范,对大风造成油毡瓦脱落造成邱某车辆损失发生,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邱某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如物业公司类的管理者,应知悉,并非一切自然因素均为高空坠物的免责情形,只有在已经尽到自身应尽的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仍未能避免自然因素导致事件的发生,方可称之为人力所不能及的意外,构成免责。
再者,物业公司对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应当具有预见性,在得知将有大风来临的情况发生后,不能局限于仅对小区内居民进行了简单的通知和提醒,而应当对其工作管理范围内的楼房屋顶等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区域,进行较好有效的防控、检查、加固,避免工作疏漏。
最后,物业公司系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楼顶的维护系其物业管理工作的范围。其作为商业主体,对于发生于其自身经营业务领域的风险防范,本身应负有高于一般人程度的风险注意义务。高空坠物有导致业主财产受到损害,危及业主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风险,且现实中时见此类悲剧的发生,其危险性不言而喻。物业公司应当对此类可能同时导致人身损害的风险发生情况负有高度的注意和防范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