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包了旧村改造外墙保温工程,周某与王某谈好承包工程价格,并口头协议项目完工后一起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钱。王某遂组织18名农民工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2019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工资款20万元支付给周某,而周某却将钱私自挪用于还债及返还其他厂家的工程款,并且手机关机玩起“失踪”,拒不支付王某等18名农民工的施工工资款人民币19万元。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周某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立案侦查,2020年,被告人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了王某等农民工工资19万元。
周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和投诉,由其向用人单位发布责令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拖欠工资;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检察院支持起诉;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逃避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刑事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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