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冯某驾驶小汽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违停至香江路某路口一侧。傍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香江路行驶至该路口时,发现吴某驾驶小汽车从该路口右转进入香江路,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摔倒,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电动车至事故路段时,对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驾驶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驾驶车辆在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影响了直行车辆的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冯某驾驶的车辆在禁停路段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陈某经治疗后,被鉴定为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陈某的代理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冯某及各自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因本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27万余元。吴某、冯某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赔偿19.8万元。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冯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吴某、冯某分别按40%、30%、30%比例计算事故责任,吴某、冯某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各赔偿26.3万余元。综上,吴某、冯某的保险公司各应赔偿陈某46.1万余元。
本案中,冯某将车辆违规停放在路边,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遮挡了其他驾驶人的视线,客观上造成了安全隐患。当其他车辆驾驶人因视线被遮挡发生交通事故时,冯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人应事先观察,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等地停车。在上述禁停之外的路段,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违法停车不仅是对交通规则的漠视,更是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违停者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广大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停车,切勿因一时之便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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