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检察院利用重点罪犯档案
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
在百日岗位大练兵活动中,威远县院创新工作思路,将监外执行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罪犯作为重点罪犯建档,并实行跟踪监督检察,取得明显成效。近日,充分利用重点罪犯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
n罪犯李某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2008年12月15日,李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时间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4日。
n该院监所科收到宜宾市芙蓉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川南监狱检察室的《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后,立即建立了李某某的重点罪犯档案,并与罪犯所在地严陵镇派出所取得联系,要求对李某某进行重点监督考察。
n2009年5月13日,李某某在威远县高石镇街道上,拦截赵某驾驶的豫J51881厢式货车,以赵驾驶的车辆弹起石子打烂了自己的玻璃烟摊为由,敲诈赵拿20-30元钱用,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威远县公安局对李某某做出了治安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n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得知这一情况,立即通知威远县公安局严陵镇派出所:李某某某系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派出所应当将李某某违法情况与四川省川南监狱取得联系,并将其收监执行。2009年5月15日,四川省川南监狱派员来威远县严陵镇,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杨菊芬 陈双投稿)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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