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民间借贷案例:利息在本金交付时扣除 实际交付确定本金数额

发布时间:2015-01-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夫妻二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41732元,共计121 732元,(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按年利率20%算至2014年9月2日止)。

  2012年1月20日,宁某向雷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据,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出借10万元之后,宁某当即将一年的利息2万元扣除返还了雷某,实际宁某向雷某借款现金8万元。之后,经催讨,至今未偿还,雷某起诉至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宁某向原告雷某借款后应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被告在借据中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予以偿还,但必须给被告一定的合理期间,现被告向原告借款已达二年余,原告也多次催讨,被告理应及时偿还。依照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能在借款时的本金中予以扣除,本案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0万元的借据,但因在借款当时在本金中将一年的利息2万元予以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借款本金只能算8万元。故原告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本金8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是于法相符的,应予支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