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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判赔钱又重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4-22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判赔钱又重判刑罚

  公众全民讯(赵全能)按照我国法律,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应积极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等待交通警察的处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以较重的刑罚。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卡车把骑自行车的安某撞到在地,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没有报警,遂开车逃逸。由于其逃逸行为导致安某长时间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经交通警察做出的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进行民事赔偿32万元,并认为被告人李某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判决李某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6万元。尽管此时的被告人后悔不已。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告诫机动车驾驶人,开车时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而不能逃跑。案例中的被告人如果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根据刑法133条之规定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其肇事后能积极组织救援,避免受害人死亡,则根本就不用保守牢狱之苦。但其因为不理智的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使自己遭受牢狱之苦,可悲可叹。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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