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案例解析:收养子女未经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5-04-28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收养子女未经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不成立

  作者:赵全能

  裁判要点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关系的成立也即是说收养必须经过当地县级民政机关登记,经合法程序取得收养证,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能认定为收养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于2000年农历9月经人介绍认识, 2001年农历8月16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4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后双方多年未生育小孩,双方便收养了一个小孩,没有经任何机关登记。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多年没有生育子女而经常发生吵打,原告于2011年4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分居三年之多。原告认为双方不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许与被告沈某离婚,判决收养的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及多年没有生育小孩而发生吵打,原告于2011年4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分居三年之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原被告双方收养的小孩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被告与小孩之间并未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负责抚养小孩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